编者按:2009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规定》开始实施了。自新《规定》颁布之日起,行业内对新《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就存在着一些疑问。日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李金池副秘书长,接受了《中国拍卖》记者的采访,就新《规定》的相关问题做出了如下说明
问:重新修订《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有何意义?
答:原《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中拍协[2002]19号)和《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中拍协[2005]34号)施行多年,随着拍卖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在执业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致使原规定的部分条款已无法客观反映拍卖师管理的需求。2008年协会秘书处在对全行业拍卖师执业状况进行大规模调研基础上,重新修订《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经中拍协三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新《规定》出台,旨在总结经验、明确责任、理顺程序,重点解决当前拍卖师“人证分离”和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的问题。目前部分拍卖师不在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专职执业,“人证分离”收取挂证费的现象十分严重;部分拍卖师频繁变更注册单位,谋取个人利益,在行业内和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这种现象客观上刺激了一些非拍卖企业员工,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报名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这些状况的纠正,仅靠宣传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制度上做出规定,予以遏制。
新《规定》颁布以后,在行业内和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关注和反响,说明新《规定》正在发生效力,相信文件下发后,对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解决“人证分离”和频繁调动的问题会起到明显效果。
问:新《规定》与原规定有何区别?
答:新《规定》是原有拍卖师管理思路的延续,并未做出重大的修改和调整,而是将原有的两个文件合并,并取消了(暂行)的字样。新《规定》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拍卖师注册和调动两个方面,新《规定》的条款更加具体一些。这些调整的措施已酝酿了很久,不是现在才提出的,新《规定》的相关条款曾广泛地征询了地方拍协、拍卖企业和拍卖师的意见,认为符合拍卖师管理的实际情况是必要的,可行的。
问:新《规定》对拍卖师注册执业有何要求?
答:新《规定》强调“拍卖师必须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并专职执业,不得在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执业,出现‘人证分离’”。即要求拍卖师做到12个字:“有合同、上保险、证在册、人在岗”,实现工作到位,人证统一。从加强拍卖师管理遏制“人证分离”现象的角度讲,这是对拍卖师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全行业应当坚持和倡导的。目前有些拍卖企业和拍卖师未按此规定执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问:新《规定》在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方面有何新举措?
答:新《规定》增加了“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时需提交拍卖企业为该拍卖师办理的《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和调出拍卖企业与该拍卖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此两条明确提出,企业要按规定为拍卖师办理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针对“挂证收费”和“人证分离”现象设定的限制条件。
问:新《规定》对纠正拍卖师频繁变更注册单位有何条款?
答:据拍卖师管理部统计,目前8000名拍卖师中有三分之一的拍卖师,在一年内办理过调动。为改变频繁调动的状况,新《规定》明确“拍卖师在两个年检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过一次”,比原规定延长了一年。又规定“第一次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须在推荐本人报名考试的拍卖企业注册满两年后,方可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申请”,比原规定也延长了一年。设定此两条款,是为了在制度上保证拍卖师执业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对拍卖师频繁调动是一种约束和制约。
问:部分拍卖师认为,新《规定》有些条款现在执行起来有困难,其他门类执业人员也未有相同的管理规定,可否推迟执行?
答:部分拍卖师认为新《规定》提出的要求和措施符合当前拍卖师管理的实际情况,但有些条款超前(如提交社保证明),出台时机掌握得不好,其他门类执业人员也没有类似规定,以推迟两年执行为好。
我们认为:对拍卖师进行监督是《拍卖法》赋予协会的职能,拍卖协会对拍卖师实施监督管理责无旁贷。中拍协依法对拍卖师进行管理,出台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是在事实求是调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拍卖师的执业状况制定的。新《规定》的执行,是为了解决拍卖师“人证分离”和频繁调动的问题,引导企业规范管理行为,其根本宗旨恰恰是为了维护拍卖师的合法权益。不能认为其他门类执业人员管理中,未设立“提交社保证明”的规定就认定我们的新《规定》超前。
问:拍卖企业未给本企业拍卖师上社保怎么办?
答: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在全国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将报全国人大批准实施。其中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和政府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积极为员工上社保,关系到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定,拍卖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股份制的、私企的性质,都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拍卖企业目前尚未给拍卖师办理社保的应及时补办,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社保手续并设立个人帐户。
由于未给拍卖师缴纳社保极易引发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而拍卖企业将会面临败诉和受处罚的风险。
问:拍卖企业应为拍卖师办理社保的哪些险种?
答:《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拍卖企业可依据本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收入的实际情况,选择为拍卖师提供全部险种或部分险种。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部分拍卖企业基本上只为员工上养老、失业、医疗三个险种,而且是按最低的标准缴纳,一般不缴纳工伤险、生育险等。中拍协建议,拍卖企业应为本单位员工,包括拍卖师缴纳最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的保险,确保拍卖师最基本的权利得到保障。
问:社保机构提供的《社保证明》中应载明哪些主要内容?
答:中拍协要求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时提交《社会保险证明》中应载明的主要内容大致有五项:①缴费者姓名、性别、社保号码(即:身份证号码);②缴纳社保的企业名称(要求与拍卖师执业证书注册单位一致);③所保险种及金额;④缴费到何年何月。⑤加盖当地社保机构的印鉴。
问:社保机构不出具书面证明,要求在网上查询怎么办?
答:按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国家建立社保网,公民凭本人身份证参加社会保险,每人具有一个仅限本人使用的全国统一的社保号码,可按照各地公布的社保网查询号,随时上网查询。目前全国有些省(区、市)的部分大中城市已建立并开通了社保网,(如上海市社保局开通社保网,网号12333),但社保网进度参差不齐,有的城市设立较快,而有些省区市则刚刚起步,需逐步规范。
据了解,在已开通社保网的部分大中城市,社保机构一般不为缴费单位和个人出具缴纳社保金的书面证明。遇此类情况,拍卖师可在社保网上凭本人的社保号查询,并下载本人已缴纳社保金的相关信息,加盖拍卖企业及地方拍卖行业协会公章。
问:异地执业的拍卖师应当如何办理社保证明?
答:《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按此规定,拍卖师因变更注册单位而造成在本省区市内或跨省区市工作岗位转移的,应随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相关手续同时办理转移社保手续,并与原调出单位的缴费时间相衔接。
问:拍卖师退休后被本单位返聘或被外单位聘用的,应如何办理社保证明?
答:《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
问:重新修订《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有何意义?
答:原《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中拍协[2002]19号)和《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中拍协[2005]34号)施行多年,随着拍卖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在执业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致使原规定的部分条款已无法客观反映拍卖师管理的需求。2008年协会秘书处在对全行业拍卖师执业状况进行大规模调研基础上,重新修订《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经中拍协三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新《规定》出台,旨在总结经验、明确责任、理顺程序,重点解决当前拍卖师“人证分离”和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的问题。目前部分拍卖师不在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专职执业,“人证分离”收取挂证费的现象十分严重;部分拍卖师频繁变更注册单位,谋取个人利益,在行业内和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这种现象客观上刺激了一些非拍卖企业员工,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报名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这些状况的纠正,仅靠宣传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制度上做出规定,予以遏制。
新《规定》颁布以后,在行业内和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关注和反响,说明新《规定》正在发生效力,相信文件下发后,对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解决“人证分离”和频繁调动的问题会起到明显效果。
问:新《规定》与原规定有何区别?
答:新《规定》是原有拍卖师管理思路的延续,并未做出重大的修改和调整,而是将原有的两个文件合并,并取消了(暂行)的字样。新《规定》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拍卖师注册和调动两个方面,新《规定》的条款更加具体一些。这些调整的措施已酝酿了很久,不是现在才提出的,新《规定》的相关条款曾广泛地征询了地方拍协、拍卖企业和拍卖师的意见,认为符合拍卖师管理的实际情况是必要的,可行的。
问:新《规定》对拍卖师注册执业有何要求?
答:新《规定》强调“拍卖师必须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并专职执业,不得在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执业,出现‘人证分离’”。即要求拍卖师做到12个字:“有合同、上保险、证在册、人在岗”,实现工作到位,人证统一。从加强拍卖师管理遏制“人证分离”现象的角度讲,这是对拍卖师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全行业应当坚持和倡导的。目前有些拍卖企业和拍卖师未按此规定执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问:新《规定》在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方面有何新举措?
答:新《规定》增加了“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时需提交拍卖企业为该拍卖师办理的《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和调出拍卖企业与该拍卖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此两条明确提出,企业要按规定为拍卖师办理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针对“挂证收费”和“人证分离”现象设定的限制条件。
问:新《规定》对纠正拍卖师频繁变更注册单位有何条款?
答:据拍卖师管理部统计,目前8000名拍卖师中有三分之一的拍卖师,在一年内办理过调动。为改变频繁调动的状况,新《规定》明确“拍卖师在两个年检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过一次”,比原规定延长了一年。又规定“第一次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须在推荐本人报名考试的拍卖企业注册满两年后,方可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申请”,比原规定也延长了一年。设定此两条款,是为了在制度上保证拍卖师执业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对拍卖师频繁调动是一种约束和制约。
问:部分拍卖师认为,新《规定》有些条款现在执行起来有困难,其他门类执业人员也未有相同的管理规定,可否推迟执行?
答:部分拍卖师认为新《规定》提出的要求和措施符合当前拍卖师管理的实际情况,但有些条款超前(如提交社保证明),出台时机掌握得不好,其他门类执业人员也没有类似规定,以推迟两年执行为好。
我们认为:对拍卖师进行监督是《拍卖法》赋予协会的职能,拍卖协会对拍卖师实施监督管理责无旁贷。中拍协依法对拍卖师进行管理,出台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是在事实求是调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拍卖师的执业状况制定的。新《规定》的执行,是为了解决拍卖师“人证分离”和频繁调动的问题,引导企业规范管理行为,其根本宗旨恰恰是为了维护拍卖师的合法权益。不能认为其他门类执业人员管理中,未设立“提交社保证明”的规定就认定我们的新《规定》超前。
问:拍卖企业未给本企业拍卖师上社保怎么办?
答: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在全国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将报全国人大批准实施。其中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和政府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积极为员工上社保,关系到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定,拍卖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股份制的、私企的性质,都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拍卖企业目前尚未给拍卖师办理社保的应及时补办,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社保手续并设立个人帐户。
由于未给拍卖师缴纳社保极易引发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而拍卖企业将会面临败诉和受处罚的风险。
问:拍卖企业应为拍卖师办理社保的哪些险种?
答:《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拍卖企业可依据本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收入的实际情况,选择为拍卖师提供全部险种或部分险种。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部分拍卖企业基本上只为员工上养老、失业、医疗三个险种,而且是按最低的标准缴纳,一般不缴纳工伤险、生育险等。中拍协建议,拍卖企业应为本单位员工,包括拍卖师缴纳最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的保险,确保拍卖师最基本的权利得到保障。
问:社保机构提供的《社保证明》中应载明哪些主要内容?
答:中拍协要求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时提交《社会保险证明》中应载明的主要内容大致有五项:①缴费者姓名、性别、社保号码(即:身份证号码);②缴纳社保的企业名称(要求与拍卖师执业证书注册单位一致);③所保险种及金额;④缴费到何年何月。⑤加盖当地社保机构的印鉴。
问:社保机构不出具书面证明,要求在网上查询怎么办?
答:按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国家建立社保网,公民凭本人身份证参加社会保险,每人具有一个仅限本人使用的全国统一的社保号码,可按照各地公布的社保网查询号,随时上网查询。目前全国有些省(区、市)的部分大中城市已建立并开通了社保网,(如上海市社保局开通社保网,网号12333),但社保网进度参差不齐,有的城市设立较快,而有些省区市则刚刚起步,需逐步规范。
据了解,在已开通社保网的部分大中城市,社保机构一般不为缴费单位和个人出具缴纳社保金的书面证明。遇此类情况,拍卖师可在社保网上凭本人的社保号查询,并下载本人已缴纳社保金的相关信息,加盖拍卖企业及地方拍卖行业协会公章。
问:异地执业的拍卖师应当如何办理社保证明?
答:《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按此规定,拍卖师因变更注册单位而造成在本省区市内或跨省区市工作岗位转移的,应随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相关手续同时办理转移社保手续,并与原调出单位的缴费时间相衔接。
问:拍卖师退休后被本单位返聘或被外单位聘用的,应如何办理社保证明?
答:《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