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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拍卖第202496期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350427-20-A-35-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2024-12-06 08:46  70次点击

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明东方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拍卖出让三明市沙县区350427-20-A-35-1地块等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沙自然资拍告字〔20245号)

 

根据有关规定,经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沙政地〔2024132133号),决定拍卖出让三明市沙县区350427-20-A-35-1地块等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一)三明市沙县区350427-20-A-35-1地块

宗地号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

年限

P2024-06

马铺工业集中区

71323

工矿用地—工业用地(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0

容积率

建筑系数

绿地率

竞买保证金

出让起始价

加价幅度

0.9

40%

/

216万元

1080万元

10万元

(二)三明市沙县区350427-20-A-38-1地块

宗地号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

年限

P2024-07

马铺工业集中区

24343

公用设施用地—供热用地

50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竞买保证金

出让起始价

加价幅度

0.6

45%

30%

81万元

405万元

5万元

二、拍卖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受让人应按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沙自然资规条〔20242627号,详见附件2)的相关要求进行建筑设计与开发建设。

()其他条件详见竞买须知等拍卖出让材料。

三、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具备竞买资格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竞买。

四、参加竞买的申请方式及报名时间及拍卖出让的其他事项

()本次拍卖出让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公告之日起到三明东方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241225日下午330在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交易厅举行。

()申请人可于即日起至20241224(不含节假日),三明东方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竞买保证金缴纳票据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报名参加竞买。

 ()报名参加竞买的截止时间:20241224日下午5;竞买人须在规定的竞买报名截止时点前,将竞买保证金缴入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账户、开具缴纳票据,按规定提交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并填写竞买申请书,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 联系方式

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地址:沙县区建国路10号,联系人:邓先生、罗女士,联系电话:05985825427

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沙县区金鼎城154楼,联系人:林女士,电话:05985845726

三明东方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沙县区府前中路师古街商业城二楼,联系人:邹先生,联系电话:0598585998918250568030

 

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2.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沙自然资规条〔20242627号)

      3.履约监管协议书(样本)

 

 

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明东方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4125

        宗地流程号:     

 电子监管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样本)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35042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 让 人: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通讯地址:沙县区建国路10                   

邮政编码: 365500                             

    话: 0598-5822890                       

    真: 0598-5860890                        

开户银行:                                    

    号:                                     

受 让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开户银行: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米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交地责任人       交地责任人同意在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地责任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万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付款时间: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付款时间:         日之前。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计容)总面积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且大于              

建筑限高不高于             不低于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           日之前开工,在         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 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出让人同意延期建设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竣工的,按照《履约监管协议》办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履约监管协议》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按照《履约监管协议》办理。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履约监管协议》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交地责任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交地责任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按照《履约监管协议》办理。

第三十八条  交地责任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按照《履约监管协议》办理。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沙县区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   ,受让人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补充条款:

(一)受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同步与三明市沙县区工业经济服务中心、交地责任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因《履约监管协议》产生的纠纷,由三明市沙县区工业经济服务中心、交地责任人和受让人三方按法定程序解决。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详见《出让公告》、《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执行。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2024 年 月 日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文本框: 界址图粘贴线

 

比例尺:1        

 

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采用高程系: 黄海高程

比例尺:1   /  


附件3

 

沙县区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履约监管协议

 

甲方:三明市高新区工业经济服务中心

乙方:                                (土地竞得单位)

丙方:三明市沙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交地责任人)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业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三明市沙县区350427-20-A-35-1地块(马铺工业集中区K地块)

土地用途:二类工业用地-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出让面积:71323平方米;

容积率:≥0.9

建筑系数≥4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

建筑限高≤24M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沙县区高纯石英砂、石英坩埚和硅氧负极材料生产项目(一期)

建设内容:年产硅氧负极材料原料20万吨;

总投资:45000万元。

三、乙方承诺

鉴于甲方支持乙方项目建设而与乙方达成本协议,为此乙方承诺如下:

()项目在实际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投产。

()上述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用地容积率、建设用地建筑系数、建设用地绿地率等各项指标达标。

()年亩税收:自项目投产之日(含部分投产)的第三会计年度,年度亩产税收强度一期项目不低于6万元(仅指增值税、所得税,且不含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抵减的税收,下同),二期、三期项目年度亩税不低于10万。第四会计年度始,亩税收强度一期不低于8万元,二、三期不低于12万元。乙方若未达到本款约定的年度亩产税收强度,乙方应于次年一季度前,按上年税收不足部分同等金额支付给甲、乙两份(两方各半)。

()项目投产后第二个年度完成1家规上企业(或限上企业)评定工作。

()在该宗地按合同约定建设期满,第三个年度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产值及上年度土地产出等要求指标核验申请。

()若乙方成立新公司进行建设经营的,乙方负责担保新公司成立后出具接受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束的承诺函,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还有权协调暂缓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地块交付与开工竣工

()地块交付:

1.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丙方作为交地责任人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乙方,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已完成五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地块交付标高以现状为准,五通一平以出让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2.乙方按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丙方必须按照约定按时交付土地,无正当理由逾期交地的,违约责任由丙方承担支付。

3.由于丙方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乙方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丙方应当按延期供地面积占总供地面积的比例乘以乙方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4.丙方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项目开工竣工期限:

1.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

2.逾期开工违约金标准。逾期开工1年之内的,每逾期一日,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0.05收取逾期开工违约金;逾期开工1年以上(含1年)的,逾期开工违约金则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1.83%一次性收取逾期开工违约金。

3.项目逾期6个月之内竣工的,整体开发建设、整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竣工每逾期一日,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0.05‰计收;分期开发建设、分期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竣工每逾期一日,按照竣工违约部分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占该宗项目用地应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规划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分摊土地出让价款的0.05计收。

4.项目逾期竣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整体开发建设、整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0.9%一次性收取逾期竣工违约金;分期开发建设、分期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则按逾期竣工6个月以上的总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占该宗项目用地应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规划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分摊土地出让价款的0.9%一次性收取逾期竣工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乙方未按约定开竣工的,应按以上约定标准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土地产出指标未能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本协议约定的应交税收金额与实交税收金额的差额。

()有以下情形的,终止本协议,经甲方认定后由区自然资源局报请区政府批准提前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按现值评估价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方)回购。

1.投资强度、年产值达不到约定标准50%或亩均年税收达不到约定评价标准30%

2.项目投产后乙方需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的(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转让或因抵押被司法机关拍卖等各项所有情形,只有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变更)。经营同产业同项目除外,但需报甲方审核同意,由甲方与受让人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应承担的义务由受让人继续履行。

3.乙方通过甲方考核核验,但在后续生产经营中连续两个年度税收为零,或连续两年停产的。

4.乙方公司迁出所在区域的。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效力

()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履约监管协议

 

甲方:三明市沙县区工业经济服务中心

乙方:                                 (土地竞得单位)

丙方:三明市沙县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交地责任人)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三明市沙县区350427-20-A-38-1地块(马铺工业集中区X地块)

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供热用地

出让面积:24343平方米;

容积率:≤0.6

建筑密度:≤45%

绿地率:≥30%

建筑限高≤54M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三明市沙县青州片区集中供热能源综合利用项目;

建设内容:年对外供应蒸汽量34.56万吨;

总投资:21650万元。

三、乙方承诺

鉴于甲方支持乙方项目建设而与乙方达成本协议,为此乙方承诺如下:

()项目在实际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投产。

()上述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用地容积率、建设用地建筑系数、建设用地绿地率等各项指标达标。

()项目投产后第二个年度完成1家规上企业(或限上企业)评定工作。

()在该宗地按合同约定建设期满,第三个年度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产值及上年度土地产出等要求指标核验申请。

() 若乙方成立新公司进行建设经营的,乙方负责担保新公司成立后出具接受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束的承诺函,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还有权协调暂缓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地块交付与开工竣工

()地块交付:

1.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丙方作为交地责任人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乙方,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已完成五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地块交付标高以现状为准,五通一平以出让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2.乙方按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丙方必须按照约定按时交付土地,无正当理由逾期交地的,违约责任由丙方承担支付。

3.由于丙方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乙方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丙方应当按延期供地面积占总供地面积的比例乘以乙方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4.丙方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项目开工竣工期限:

1.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

2.逾期开工违约金标准。逾期开工1年之内的,每逾期一日,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0.05收取逾期开工违约金;逾期开工1年以上(含1年)的,逾期开工违约金则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1.83%一次性收取逾期开工违约金。

3.项目逾期6个月之内竣工的,整体开发建设、整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竣工每逾期一日,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0.05‰计收;分期开发建设、分期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竣工每逾期一日,按照竣工违约部分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占该宗项目用地应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规划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分摊土地出让价款的0.05计收。

4.项目逾期竣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整体开发建设、整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0.9%一次性收取逾期竣工违约金;分期开发建设、分期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则按逾期竣工6个月以上的总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占该宗项目用地应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规划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分摊土地出让价款的0.9%一次性收取逾期竣工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乙方未按约定开竣工的,应按以上约定标准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土地产出指标未能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本协议约定的应交税收金额与实交税收金额的差额。

()有以下情形的,终止本协议,经甲方认定后由区自然资源局报请区政府批准提前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按现值评估价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方)回购。

1.投资强度、年产值达不到约定标准50%或亩均年税收达不到约定评价标准30%

2.项目投产后乙方需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的(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转让或因抵押被司法机关拍卖等各项所有情形,只有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变更)。经营同产业同项目除外,但需报甲方审核同意,由甲方与受让人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应承担的义务由受让人继续履行。

3.乙方通过甲方考核核验,但在后续生产经营中连续两个年度税收为零,或连续两年停产的。

4.乙方公司迁出所在区域的。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效力

()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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