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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8-08-03 00:00  2502次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