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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拍卖行业有道难逾越的“坎”?

2005-10-19 00:00  6749次点击

 

     来源:海口晚报 郑文强                    

 

 

         近段时间以来,海南不少拍卖界人士致电本报称,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出台一年来,拍卖佣金问题困扰和影响了我省整个拍卖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可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2004年 11月25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对拍卖机构收取买受人佣金的比例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该司法解释中 未提及拍卖人是否可以向委托拍卖人收取佣金、收取多少。在司法解释正式公布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答记者问时介绍说: "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
    海南省拍卖行业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海南目前拥有拍卖机构140多家,由于海南的竞买能力相对低下,很多标的物在岛内拍卖不出去,拍卖机构只能通过对外招商才能促成竞买。"羊毛出在羊身上", 对拍卖机构收取佣金进行限制会影响到拍卖公司对招商等项目资金的投人,不利于拍卖渠道的建立,这也是不利于委托方进行标的物拍卖。

    业内人士分析说,按照拍卖法,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佣金;按照最高司法解释,则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已损失了一半的收入;而如果拍卖成交价额较大,佣金的比例还要再往下压,拍卖机构还得承受更多的损失,就跟"零团费"、"负团费"一样了。

    在司法解释出台后,拍卖机构在与委托人谈及拍卖佣金时就不敢轻易约定,有的拍卖机构甚至一反 "先约定后拍卖"的惯例,在拍卖成交后仍然迟迟不提佣金。禧龙拍卖公司吴满林经理表示,由于该司法解释对佣金的规定与《拍卖法》有出人,致使外界对佣金的收取问题看法不一。自今年6月份以来,不少拍态度使许多委托人心生疑虑,一些卖公司对佣金的收取问题都显得有拍卖合同因此流产。而且部分委托些缩手缩脚或采取"暖昧"的态度,人经常以最高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来在承接拍卖业务时,既不明确收多与拍卖机构交涉,要求降低佣金比少,也未声明不收。这种悬而不决的例或拒绝支付佣金,有的甚至反过来向拍卖机构提出佣金分成,这使拍卖机构陷入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