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在拍卖实践中,流拍确实会经常出现。出现流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可能是原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过高。所以,在出现流拍的情况下,一般都要考虑酌情降低保留价后再次进行拍卖。但另一方面,拍卖的次数又不能没有任何限制。这是因为,执行是要讲究成本和效率的,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如果执行成本过高,效率过低,当事人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害;如果在某个案件上或者某个程序中花费的人力、物力过多,无疑意味着其他案件中相应的人力、物力就可能减少。也就是说,如果对拍卖的次数不作任何限制,就可能影响到其他案件的办理。
“因此,对拍卖次数进行限制的做法,既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也是为了在个案公正和一般公正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黄松有表示。
黄松有说,此外,限制拍卖次数还有一个考虑:在拍卖保留价降低到一定程度后仍然流拍的情况下,如果再次降低保留价拍卖有可能成交,但保留价降得过低,可能会造成拍卖财产以过低的价格贱卖的情况,从而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
基于上述考虑,司法解释对拍卖的次数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到动产的价值一般较低,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价值一般较高或者较为特殊,因此,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两次拍卖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债的,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则可以拍卖三次,在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情况下,还应该考虑确定一定的期间,再进行一次变卖。如果上述努力都不成功,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退还被执行人。将拍卖财产返还被执行人后,对该财产的拍卖就告一段落。
“当然,如果将来该财产升值,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黄松有说。(记者田雨、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