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6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其中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对该修订草案进行审议,由于该项新增加的权利(追续权)直接涉及艺术市场有关各方的实际利益,一旦获得通过,有可能对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为再一次向国家立法机关反映艺术品市场各方意见,特别是全面、客观反映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