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优化监管方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围绕更加全面提供中介执业信息、更加客观反映中介执业质量、更加有效提升选聘效率的要求,遵循“量化评价、分类标记、按需抽选”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的中介机构的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
(二)注册地在福建或在福建有分支机构;
(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期限已满的;
(四)配合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条 申请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的中介机构应报送的资料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