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对拍卖中出现一人竞买并成交情形是否可予备案的批复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拍卖中出现一人竞买并成交情形是否可予备案的请示》(榕工商市〔2013〕3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拍卖备案制度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59号令)第五条第一款“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和第二款“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规定设定的;是拍卖企业举行拍卖活动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一项监督管理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拍卖活动备案,可以有效地掌握拍卖活动的相关情况,有利于督促企业、当事人自觉依法开展拍卖活动。因此凡拍卖企业举行的拍卖活动,都应当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依法提交拍前、拍后备案材料。所以在拍卖活动中,出现一人竞买并成交的情形,拍卖企业应当向工商机关备案。如果竞买人与拍卖企业恶意串通,造成一人竞买并成交的,可依据《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9月18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闽工商市(2013)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