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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企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2015-04-03 00:00  1801次点击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13 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要求,现就我省拍卖企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审批”由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即申请人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在开展拍卖经营活动前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于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条件之一是“符合省级拍卖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发展规划”,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规划的动态信息告知当地工商部门和拟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的咨询人,并主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取消设立拍卖企业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中涉及“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的内容。

  (一)设立拍卖企业条件中的“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国家注册拍卖师”改为“至少有1名国家注册拍卖师”。设立拍卖企业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改为:

  1.《福建省设立拍卖企业申请表》;

  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3.《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