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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闽侯县国有资产委托拍卖机构合同

2014-10-24 00:00  2082次点击

闽侯县国有资产委托拍卖协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关于印发<选聘中介机构信息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资监事〔2008156号)的要求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自愿参与甲方组织的建立2015年拍卖机构入库活动,并按要求提交了报名资料。甲方按程序审核后,确定乙方入围甲方2015年拍卖机构库。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该合同有效期两年。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为以下项目提供拍卖服务:

    1、项目:国资企业拍卖、国有土地、房产及店面拍卖、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等业务的公开处置。

    2、服务类型:承接拍卖工作、实施监督拍卖,科学确定保留价,完成拍卖成交工作。

    第二条:拍卖中介机构的选择和使用

    (一)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由闽侯财政局牵头,召集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在此信息库中随机抽取1-3家机构,按抽签的顺序确定中标的拍卖机构的顺序。

    (二)拍卖项目不分金额大小按抽取顺序由第一入围拍卖中介机构承办,对于第一拍卖中介机构无法承办的情况,则将由第二入围候选拍卖中介机构承办该项目的拍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