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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人就《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3-01-14 00:00  2287次点击

日前,工商总局对《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布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拍卖监管是《拍卖法》和“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除《拍卖法》以外,工商部门对拍卖行为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局20013月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十多年来,各级工商机关依据《暂行办法》加强对拍卖行为的监管,遏制了各种拍卖违法行为,促进了拍卖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总体看来,《暂行办法》确定的拍卖监管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对规范拍卖市场秩序、打击拍卖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拍卖业的快速发展,《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需作进一步的完善。根据2012年立法计划,为保护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总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对《暂行办法》的具体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废止的问题。主要是指解决《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废止带来的相关问题;2.对现有规定的完善。重点对备案管理、现场监拍等制度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办案程序、完善了监管制度;3.增设新的规定。例如,在备案材料增加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利于解决异地管辖问题;增加网上备案和提供视频等资料的内容,有利于促进监管执法效能的提高。 

  问:备案管理制度是这次修订的重点。请问设立备案管理制度有什么意义? 

  拍卖备案,是工商机关根据《拍卖法》和“三定方案”要求拍卖企业向工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一项监督管理措施。拍卖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依靠传统的市场巡查等监管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通过拍卖备案可以有效地掌握拍卖活动的相关情况,有利于督促企业、当事人自觉依法开展拍卖活动,因此,拍卖备案是监管拍卖活动的必要手段。按照有关规定,部门规章可以规定备案制度。拍卖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拍卖活动是否在工商机关备案不影响其效力,也不会给拍卖企业带来过重的负担。新公布的《拍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拍卖备案制度,并对部分程序进行了简化。 

  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对拍卖备案制度有哪些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