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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拍协关于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

2010-04-28 00:00  2358次点击

各申报企业:

近来有很多拍卖企业向中拍协秘书处咨询相同的申报事项,为方便大家准确、及时在网上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专业化水平”。专业化水平是指拍卖企业从事某一类标的的拍卖业务所达到的一定水平。但是,其中不包括司法、政府部门委托的房地产拍卖业务。例如:某公司的机动车拍卖业务达到了资质评定条件中可以得分的成交额,即可认为该公司具有相应的专业化水平。

二、关于“市场化程度”。市场化程度是指拍卖企业从事来自社会委托的拍卖业务所达到的一定程度。但是,其中不包括司法、政府部门委托的所有拍卖业务,即指来自司法、政府部门之外的所有拍卖业务的成交额之和。

三、关于 “社会保险证明”。该证明须由企业缴纳劳动保险的政府部门(社保局)出具,须显示参保人员姓名,参保时间在20091231日之前,并可以显示缴纳金额。由于各地社保部门的明细及凭据格式不一,所以在此不做统一格式的规定。

四、关于“年平均营业税”。该项仅指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不含附加。

五、关于上传税单问题。纳税情况按月填写,税单按月对应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