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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效拍卖的反思

2007-11-10 00:00  502次点击

□ 苏少华

【案由】

200610月,某拍卖行受角美客货运输服务公司加油站的委托,公开拍卖该公司位于角海路社头段西侧的加油站,保留价860万元。

     119A某按照拍卖公告规定,将拍卖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汇入拍卖行指定账户。同日,B某持汇款人为A某的电汇凭证到拍卖行办理竞买手续,拍卖行开具了收款收据,在交款人一栏中载明为A某;B某同时填写了竞买申请表,在法人代表人一栏中,B某填写为“B某(A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