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祥清
【案由】
某拍卖行接受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拍卖意达贸易公司等五户企业的债权资产包。该债权资产包总额4200万元,内有一抵债的房产,未办理产权证。《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保留价为280万元,拍卖行应于
拍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刊登了拍卖公告。之后,陈某前来拍卖行办理竞买手续,签收了《拍卖须知》。《拍卖须知》载明,“本人已亲至拍卖标的展示现场察看,充分了解欲竞购的拍卖标的的瑕疵,同时认可上述所注明的条款的承诺书。”约定了“本次拍卖的债权资产的实际情况以有关法律文件及债务人现状为准,竞买人一旦进场参加竞买,视作完全了解该债权资产已经或者可能存在的瑕疵,愿意承担该债权资产由于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的风险……”、“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