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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资产包拍卖的瑕疵告知

2007-11-10 00:00  342次点击

      欧祥清

 

【案由】

某拍卖行接受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拍卖意达贸易公司等五户企业的债权资产包。该债权资产包总额4200万元,内有一抵债的房产,未办理产权证。《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保留价为280万元,拍卖行应于71前举办拍卖会,拍卖成交后七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处分权,并能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且就拍卖标的的瑕疵作出说明等。

拍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刊登了拍卖公告。之后,陈某前来拍卖行办理竞买手续,签收了《拍卖须知》。《拍卖须知》载明,“本人已亲至拍卖标的展示现场察看,充分了解欲竞购的拍卖标的的瑕疵,同时认可上述所注明的条款的承诺书。”约定了“本次拍卖的债权资产的实际情况以有关法律文件及债务人现状为准,竞买人一旦进场参加竞买,视作完全了解该债权资产已经或者可能存在的瑕疵,愿意承担该债权资产由于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的风险……”、“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等条款。

630,拍卖会如期举行,拍卖会上陈某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