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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交付的种类

2007-10-06 00:00  267次点击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以占有之转移,即交付为公示方式。占有是民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蕴涵着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并且就具体情势赋予特定的法律后果,以实现法律作业。

 

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存在占有涵义的扩展、限缩等抽象化情形。典型表现就是占有之转移,即交付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而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

现实交付。就是让与人将其对物的事实管领转移给受让人,如将货物递交到买者手中或家中、房屋买卖中的交钥匙等。

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就是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其历史渊源可以上溯到罗马法上的占有协议,其主要是为了解决要式物和略式物区分的僵化,扩大让渡的范围和内容。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占有改定往往具有混合交易的特点,能够实现交易当事人的多种需求。

《物权法》第27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