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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应避免出现暗示底价的行为

2007-10-06 00:00  530次点击

   【案由】

佳博拍卖公司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对委托方部分闲置房产进行拍卖,其中一项标的是叠嶂路17号原集贸分局办公楼。该标的总建筑面积469.1平方米,两证不全待补办。评估公司按委托方要求,将标的假设为完全产权状态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555067元,委托人便确定该评估价为保留价。

拍卖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规范操作,并邀请工商局及委托方代表参加该次拍卖会。

该项标的共有3个竞买人参加竞买,其中019号竞买人是该标的承租人。标的起拍价为人民币145万元,加价幅度10万元。拍卖过程中,只有承租人应价,其他两位竞买人均未举牌应价。拍卖师反复向现场竞买人宣告该标的设有保留价,达不到保留价不成交。之后,拍卖师将加价幅度调整为1万元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加价,019号第三次应价156万元。拍卖师在156万元价位上落槌成交,当时在现场的委托方、工商局代表均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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