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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租赁房产”的拍卖

2007-10-06 00:00  428次点击

今年1月,我司受法院委托,拍卖一处别墅,委托方除提供该别墅的《委托拍卖合同》和《评估报告》外,还有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提示,该标的存在双重租赁关系。为此,我司迅速组织人员对标的进行前期调查了解。

首先,从该案件经办法官处获悉,该房产户主女士系香港人,已于20019月将房产出租给了先生(先生系台湾人),租期20年;随后,先生又将房产转租给先生,租期从200411日起至20081231日止。两份租赁合同均系先生提供,先生目前住在别墅内。户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