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银行有一批不良资产需处置,同时邀请了8家拍卖公司进行“招标”。在邀标告知事项中明确规定参加招标的企业须缴纳10万元“保证金”,并限制中标企业收受买受人佣金比例,同时规定委托方零佣金。
拍卖公司在协助委托人、买受人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后,函告银行要求退还10万元拍卖保证金。而银行以拍卖成交额未完成委托拍卖的资产总额的30%为由,没收了拍卖公司10万元保证金。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讼法院。
拍卖公司诉称,工商银行委拍资产存在瑕疵:一是部分委拍资产产权未分割,水电过户有纠纷;二是某项委拍资产的底价(5300元/㎡)与市场价(3000元/㎡)相差太大,加之当地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过户税、费上调,致使无人报名参拍,该项资产额占委拍资产总额的70%。委拍资产的瑕疵是造成拍卖公司无法完成30%成交额的主要原因,且工商银行不是执法部门,没收拍卖公司的保证金与法无据,请求法院判令工商银行返还10万元保证金及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工商银行辩称,委拍资产底价及保证金已事先在招标告知事项中说明,拍卖公司应充分了解,且与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中均有明确约定,拍卖公司没有完成合同中约定的30%成交额,没收10万元保证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拍卖公司诉请与法无据。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原告拍卖公司的意见,判决工商银行返还拍卖公司10万元保证金。
【问题】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委托方收取并没收保证金是否合法?第二,标的的瑕疵如何认定?
【评析】
委托方向拍卖企业收取和没收“保证金”都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