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365线路检测 首页 登录 注册

再论拍卖公告及其时间

2007-10-06 00:00  283次点击

 

编者按:关于拍卖公告及其时间问题,王凤海副秘书长已多次、在多个场合进行了阐述。20051225日,作者专程前来参加福建拍卖业发展高峰论坛,并就此进行了专题讲座,本刊曾全文予以刊载。但是,在拍卖具体实践中,经常还是有这方面的咨询,也涉及一些比较特殊标的的拍卖公告问题。为此,本刊结合作者最新的相关论述和观点,综合予以刊载,以明确拍卖公告应该载明的各项内容,厘清《拍卖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对拍卖公告时间的不同规定。

 


《拍卖法》第46条明确写明了拍卖公告应该载明的内容:包括拍卖的时间、地点,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和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等五项。

可是有的企业,或者是为了招商,或者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拍卖标的的更多情况,在拍卖公告里边登了许多《拍卖法》并不要求的内容,例如市场参考价、保留价、起拍价等等。有的拍卖公司的负责人还专门就拍卖公告问题向我咨询,他问的是:委托人没有提供标的的起拍价,没有办法发公告,应该如何处理?我认为,在他的咨询中有两个错误。第一,起拍价是不应该由委托人决定的;第二,拍卖公告中不必要刊登起拍价。

我不反对有些公司在拍卖公告中多披露一些信息,但要有个前提,即刊登的应当是已经确定的信息。如果你还没有确定,就不要刊登,因为一旦有变更,你的麻烦就来了。北京有一家拍卖公司,在自己的拍卖公告里边公告了拍卖标的起拍价,但实际拍卖时又没有按公告的起拍价拍卖,而引起了一场诉讼。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