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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体现

2007-10-06 00:00  450次点击

 

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优先购买房屋。对于房屋优先购买权的确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2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第118条。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明示。在出租人和或共有人通知之后,若承租人或其他共有人不作出明确的表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若优先权人迟迟不作表态,将使出卖人丧失买卖时机,损害出卖人的利益。

对于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中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到场”不是简单的到场观看,待他人竞得之后再表示要以同价购买。而应是与其他竞买人一样,交纳保证金、参与拍卖,优先购买权人以跟价的方式实现其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仅是在购买房屋上有优先权,除此与其他竞买人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没有其他特权。否则将影响其他人的购买权利和出卖人的利益。

 

多个优先购买权人的顺序

同一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人既有共有人,又有承租人时,其顺序应如何确定呢?

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共有人的优先权来自物权。因此,与承租人相比更有优先性,顺序上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先。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又如何确定买受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