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365线路检测 首页 登录 注册

《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在拍卖中的应用

2007-08-09 00:00  523次点击

历经8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316日公布。《物权法》中与拍卖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不多,而且多数条文是将拍卖作为担保物权实现的一种方式。虽然有些条文并没有关于拍卖的直接规定,但法条背后的深层含义却值得注意,譬如善意取得制度在拍卖行业中的应用。

    明确的物权是开展拍卖活动的前提,《物权法》明确了所有权的归属和处分权的效力的同时,还对物权转移及不动产登记、租赁、占有等用益物权的法律地位及权力保障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从法律原文来看,善意取得的构成须符合:1、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3、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4、支付了合理的价款;5、受让人占有了受让财产或已依法登记。

    例如:在某拍卖行举行的一次文物拍卖会上,王先生通过竞价竞得一幅价格不菲的字画,并当场与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清全部成交款。几天以后王先生被告知,该标的是一件被盗卖的赃物,有关部门找到了王先生,要求他物归原主。但是王先生认为,他是通过合法手段从拍卖行购得该标的,并已付清全部成交款,不应该把标的归还原失主。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对第三人善意取得赃物的处理,既是司法实践中十分棘手的问题,又是人们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问题。由于我国历来不承认赃物可以善意取得,强调对赃物要一追到底,因而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面较小,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新颁布的《物权法》则开了一个“小口子”,增加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如果赃物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则购买者的利益会受到一定的保护。该法不仅维护了拍卖交易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也保护了买受人和拍卖企业的正当经济利益。

(作者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丰源拍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