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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规定法院不得向拍卖机构收费

2007-08-09 00:00  390次点击

为了将拍卖权最大限度地交给当事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中拍卖机构名册的建立及其使用的若干规定(试行)》将于61日起开始施行。

规定要求,今后,法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拍卖机构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实行单向收费,即拍卖未成交的,法院向拍卖机构支付合理成本费用,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仅可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的拍卖佣金。另外,第一次委托拍卖保留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多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第一次委托拍卖保留价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的,确定两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第一次委托拍卖保留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确定三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在委托拍卖工作中,基层法院发现拍卖机构有违规执业情形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重庆市高院,由重庆高院审查核实后,作出处理决定,包括暂停委托该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在重庆市法院拍卖机构名册中除名、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等。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新的规定必将对规范拍卖工作、维护法院形象、约束法官权力、净化拍卖市场、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