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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轿车拍卖引起诉讼的思考

2007-08-09 00:00  569次点击

【案由】

2006420,原告林宝贵在交付1万元押金和先行试车的情况下,参加拍卖会并以13.2万元(加上拍卖佣金共计13.86万元)竞买了一辆尼桑轿车。林宝贵付清全部款项后,拍卖行交给了林宝贵办理过户所需的有关手续。2006611鼓楼区人民法院向公安车辆管理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随附相关的执行裁定书,通知该处协助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林宝贵前去办理该车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车于200598已由晋安区人民法院查封,尚未解封,不能办理。后经鼓楼区人民法院和晋安区人民法院协调,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066月25日解除对该车的查封,允许办理过户手续,拍卖行即通知林宝贵办理。

林宝贵获通知后未去办理过户手续,而是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通过拍卖成交尼桑轿车一辆,支付了全部价款人民币13.86万元。但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才得知该车被另一法院查封的事实,故被告的行为属非法拍卖,请求判令该拍卖行为无效,由被告拍卖行返还购车款人民币13.86万元,并赔偿接车后修理该车费用共计15577元,其中维修材料费4870元、皮套防撞胶和地板胶费用2230元、电池费用460元。

被告拍卖行答辩称:拍卖涉案车辆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可以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拍卖行当日拍卖会的拍卖规则程序合法,双方拍卖行为应视为有效。该车作为抵押物,在执行时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成交后才得知该车已被法院查封。经协调,查封法院及时办理解封手续,故林宝贵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保护。该院于2006年8月5日作出判决:

驳回林宝贵的诉讼请求。

林宝贵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竞买的车辆被法院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条的规定,在解封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该车进行处理,该拍卖行为无效。补办手续是在诉讼期间,损害第三人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且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为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撤销拍卖行为,返还拍卖价款13.86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拍卖行答辩称,讼争的标的物是在拍卖会上竞卖的,该拍卖会的拍卖规则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拍卖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证据表明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竞买人按拍卖规则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对拍卖标的物的真伪、品质、价值等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承担责任。且在诉讼期间,不能过户的因素已经解除,买受人对竞买成交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