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拍卖公司于2004年4月7日受托拍卖忠州腐乳酿造有限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该标的拍卖保留价800万元,成交价1200万元。按约定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佣金15.5万元,买受人向拍卖人支付佣金60万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能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同年5月,该拍卖公司先后两次重新组织拍卖,都流拍。6月30日,委托人将拍卖标的变卖给他人。 2004年11月11日,拍卖公司起诉买受人,要求支付佣金及重新拍卖所发生的费用。11月12日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