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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性质模糊房产的拍卖

2007-08-09 00:00  282次点击

20066月,某拍卖行受洪山供销社的委托,对位于位于杨桥路柳河的两处房地产标的进行拍卖。

该标的属基层供销社自有资产,拍卖保留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职工代表会议通过、市供销社批准后,拍卖行启动拍卖程序。洪山供销社《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洪山供销社的性质是国有企业,《房屋所有权证》上也注明产别为国有。基层供销社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而该供销社《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屋所有权证》均注明为国有(企业),那该拍卖标的是否为国有资产?有人认为,既然是国有企业,其资产必然为国有资产。如果该拍卖标的是国有资产,在没有通过市国资委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拍卖,那么拍卖的结果将被宣告无效;即使拍卖成交后,国有资产的出让没有取得国资委的批准文件,房地产交易部门是不会给予办理“两权证”过户手续的。如此说来,这场拍卖会万万不得擅自举行。当时,持反对意见的包括领导在内不在少数。而坚持先拍后报的理由,就是洪山供销社是农村基层供销社,其名称应该是洪山供销合作社,其所有制性质应该是农民为社员参股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其《房屋所有权证》上产别为“国有”的定性有误,可能是因为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性质被注明为国有企业而导致。

那么,要想规避市国资委批准,就必须证明洪山供销社为非国有企业,这是根本问题。而在当时,如果向市国资委提出不同意见或申诉,想必国资委是决不会同意的,因为已经有先例。曾有某基层供销社在企业改制处置资产中,报国资委审批,按国有资产的处置办法,归国资委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处置。因此,近年来,作为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单位,该拍卖行对系统内的基层供销社的资产转让,均不能参加拍卖。如不能乘此次机会改变这种状况,将失去更多的拍卖业务,因为系统内的基层供销社有110家独立企业都面临改制。改制资金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一般是通过资产变现的渠道取得。因此,今后这一块的拍卖业务是相当可观的,况基层供销社对出售自有资产的渴望,及基层供销社是集体性质的企业是绝对不会错的。

为此进行了认真的拍卖策划,制定了两套拍卖方案,先是进行整体拍卖,若整体拍卖不能成交,分割成40间店面拍卖。拍卖公告刊登后,由于该标的所处的地理位置相对较好,前期的宣传力度也相当到位,报名者相当踊跃,参加竞拍的有18人。

为了避免没有国资委坚持认定该标的为国有资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两权证”过户手续的瑕疵,《拍卖须知》中作出特别的约定:若因市国资委坚持认定该成交标的为国有资产而造成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两权证”过户手续时,则买受人、拍卖人、委托人已交付的和支付的钱物均予返还,已支付税费由支付方承担,各方免责,均不得追诉当事人各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本次拍卖会按无效处理。《拍卖须知》在拍卖会之前由竞买人认可并接受其全部内容后签名生效。

拍卖会上,有农业银行等4个竞买人参加整体拍卖,以928万元成交,买受人是当地的一位企业家。

果真,当买受人和委托人共同前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两权证”过户手续时遭到拒绝,理由就是该标的为国有资产,必须有市国资委的批准文件,方可办理“两权证”过户手续。

关于基层供销社的性质问题,拍卖会甫一结束,即向省供销社汇报。省供销社提供了国务院199556号文件。文件规定,农村基层供销社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资产在社员大会(职代会)通过,报请市级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后,可以转让。基层供销社当前正进行全面的企业改制工作,其改制资金、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市财政不予补贴,由市供销社自行调剂解决。最后,由市供销社向市政府呈文,提出证据和理由。在市长办公会议中,得到了支持,该办的事情都迎刃而解,拍卖取得圆满成功。

此次拍卖会意义重大,它不仅仅是一次拍卖会的成功。作为拍卖人,只要依法执业、依法拍卖,就要坚持。也只有坚持,并学会动之以情,寻求同情、寻求支持,政府是会全盘考虑的、是会依法办事的。在拍卖行业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只有靠拍卖人的不懈努力,拍卖行业才有出路。

(作者单位:福州拍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