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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标的的评估

2007-08-09 00:00  749次点击

强制拍卖,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一种处分性强制执行措施。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和拍卖市场的规范发展,司法行政部门的委托拍卖尤其是强制拍卖委托,已成为诸多拍卖企业工作和经营的重点。但由于法院和拍卖机构本身不具有专业评估职能,因此,将强制拍卖标的委托给依法成立、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价格评估,成为强制拍卖必需的前置程序。其评估的价格,将为拍卖的实施和执行提供参考依据。由此可见,强制拍卖中的资产评估,不仅是强制拍卖的前置程序,而且也直接影响强制拍卖的结果。

虽然由各级法院委托的强制拍卖是各拍卖公司业务经营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往往成为拍卖工作中的难点。原因在于,其受理时间往往长拖不结,有时一件看似普通的拍卖业务,从接受委托到最终拍卖成交的时间长达数月乃至几年。究其原因,除了拍卖公司在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差错外,最主要的因素在于拍卖标的的评估值与市场可能接受的价格相差甚远。

根据以往的拍卖实践,由于强制拍卖业务的评估结果,一方面作为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评估机构为了避免所出具的评估结果不招致异议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评估价格往往就高不就低;另一方面,评估机构所收取的评估费是按评估值的一定比例来收取的,如果评估的价格高了,既不用承担风险也无须负担责任,又可多得评估费,因此高估拍卖标的何乐而不为?当然,这样的后果自然是强制拍卖迟迟难以成交,责任却只能由委托方和拍卖公司去承担。而强制拍卖的委托方(各级法院)即使明知该项标的的市场接受价格可能只有评估值的一半,但碍于司法的执行程序和可能的社会舆论压力,也只能让时间来演算和验证。于是,受托方(拍卖公司)一次又一次地重复拍卖,一次又一次地申请降价。这样,不仅严重降低了法院的办案效率,也大大损耗了拍卖公司无谓的大量物力和人力。更为严重的是使拍卖公司的社会美誉度大降,甚至导致拍卖委托方对拍卖公司丧失信任和信心。

因此,强制拍卖标的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已成为强制拍卖必须认真对待、解决的燃眉之急。那么,该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在长期的强制拍卖业务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可能会比较积极、妥善地解决上述问题:

首先,应明确该类评估的目的。对用于拍卖的评估,不能等同于抵押贷款或是社会其他资产评估。评估的计算方式和所采用的评估价值变现系数,应从拍卖的实际操作出发,不能以正常买卖市场的交易价格来类比作为参考依据。同时,在评估过程中也应考虑到拍卖的特殊性:

1)拍卖属快速变现行为,买方需自行观察和判断拍品价值并为此负责,在这种仓促的过程中,往往难以发现拍品隐含的瑕疵及质量问题。为体现这一风险,评估价格中应预留一定的价格空间。

2)拍卖要求一次性付款,且金额巨大。比如,在正常的商品房交易中,与按揭房相比,一次性付款享有一定的优惠折扣,可以享有售后服务、质量保修、不满意退换及代办红、蓝印户口等服务和优惠措施。而待估对象作为一种非完全意义上的商品,不可能享受这些优惠措施。对此,也应在评估价格上有所体现。

3)待估对象的原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可能欠交各种费用,这些费用也会转嫁到买方身上,评估人应在评估价格上有所考虑。

4)拍卖品在民间尚有被视为不吉利的因素,竞买人往往需承受一定的精神压力。这种压力导致的心理障碍对拍品价位的影响,有时甚至超过拍品的物质损耗。对于这种虽无明文规定但却事实存在的影响,确定评估价格时,也应考虑,而且这一因素变动幅度大且最难以量化。

5)拍卖要求快速变现,以尽早偿还债务,既体现法院执行的权威性和对债务人的惩罚性,又体现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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