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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拍卖法》相关条文比照分析

2007-06-14 00:00  552次点击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拍卖法》第6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分析:自此,依法取得车位、车库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权投入流通领域并进行拍卖,进而开辟出新的拍品市场。为车位、车库使用权成为拍卖标的提供了理论依据。

 

《物权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57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法》第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分析:《物权法》该条文的规定,对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公房私卖的契约都将被判决为无效。这里值得拍卖界同仁注意的是,在对国有资产进行拍卖时,必须认真核实委托人的委托拍卖行为是否经国务院相关部门授权或者有法律依据,以减少“公房私卖”契约无效导致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