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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是委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

2007-06-14 00:00  636次点击

案由:

2005108,某拍卖公司提前介入破产清算组,开展财产清理、分类工作。20051125,该拍卖公司与破产清算组签订了合同后,即开展正常的拍卖活动。因破产财产的价值较高,清算组主要负责人多次向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提出不恰当的要求,在遭到该拍卖公司拒绝后,清算组拒绝向该拍卖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破产财产评估报告。122,该拍卖公司在报纸上正常发布拍卖公告,于1210如期举行拍卖会,但因种种原因该拍卖会流拍。

200615,清算组以该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对其清算组成员有辱骂、威胁等行为为由,对该拍卖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该拍卖公司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即向清算组发函,对其违法违约的行为予以谴责,并向法院相关领导反映此事。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该拍卖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请诉前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区人民法院。

2006726,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6928下了(2005)红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区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改变原告诉讼地位,将原告人身份变更为申请人。

该拍卖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原告人身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如认为原告主体错误应裁定驳回起诉。

该拍卖公司认为,委托拍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行纪合同。而红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