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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院开庭审理竞买土地拒付费用案

2007-06-14 00:00  641次点击

陈某等人合伙竞拍仓某地块。拍卖前,拍卖公司明确告知竞拍者,土地成交后要支付竞拍款,还须向某单位补交土地转让费及利息300余万元。陈某等人竞拍成功后,以《委托拍卖合同》部分条款没有约束力为由,拒绝向某单位交纳300余万元土地款和利息。43日,福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司购地未付欠款抵押给银行后破产

 

  多年前,某电缆公司向仓山某单位购买了一块土地,但拖欠了260余万的土地款没有支付。电缆公司经营中又用土地向仓山某银行抵押贷款,后因经营不善,电缆公司破产,法院判电缆公司向某单位返还拖欠的土地转让金和利息300余万元,但法院执行时发现该土地已抵押给银行。

  2004年,福建省高院裁定土地使用权归某银行所有,同年12月,经法院协调,某单位与银行达成处理意见,由银行拍卖该土地,起拍保留价定为低于土地评估价235万余元,某单位的260余万元土地款及利息由土地竞买人负责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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