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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制对策

2007-06-14 00:00  261次点击

拍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拍卖企业为了争揽业务,违反法律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拍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不正当手段为前提,以获取自身不当利益、非法损害同行利益为目的,其后果是扰乱行业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破坏行业发展,最终将损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发展壮大拍卖行业,必须采取法制措施和其他手段,坚决反对拍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拍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拍卖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一)非正常的压低佣金争揽业务

拍卖企业主要以拍卖佣金收入为自己的经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一般情况下,拍卖人在提出佣金标准时,会根据拍卖标的价值大小、拍卖难易程度、招商范围、委托人的期望值、拍卖过程中的辅助工作量,以及合理利润和同业竞争态势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而非正常的压低佣金,则是仅把竞争需要摆在首要的、重要的位置,所报佣金以压倒同行争得标的为唯一参考标准,不计拍卖成本,更不考虑企业合理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包括服务)”。因此,如果以排挤对手、争揽标的为目的,所报佣金明显低于拍卖成本的,是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采用以非正当的压低佣金手段争揽业务的,多发生在以下一些情形:

1、标的较大且易拍卖的。拍卖公司获取此类标的,虽然佣金收入较少,但可大幅度增加成交额,从而在晋升资质等级、宣传业绩时取得优势。

2、拍卖标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承办拍卖公司因广告效应,美化自身形象。

3、标的具有创新性、独特性。承办拍卖公司既可取得广告效应,也可借此积累经验,取得拍卖业绩,为以后争揽同类标的奠定基础。

4、拍卖公司处于初创或急于扩大规模阶段。一般来说,拍卖公司初创阶段,社会形象还比较薄弱,社会关系资源贫乏,争揽业务有较大困难,以超低价格“促销”;或者面临领导更换、晋升资质等级,为了急于扩大规模,需要迅速增加拍卖业务成交量时,就易成为当然选择。

5、某地区已处于恶性竞争状态。在一定阶段,社会的拍卖资源是均衡的,不会大起大落。但如果拍卖企业快速发展,形成“僧多粥少”的局面,其生存压力极易逼迫拍卖企业争抢业务。而一旦某地区全行业陷入压低佣金的恶性循环局面,则身陷其中的拍卖企业只能就范,否则“生存”就成为问题,可能会被排挤出局。因为,按有关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