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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确定拍卖人做法的思考

2007-06-14 00:00  399次点击

时下,很多国有资产的转让,选择了拍卖这种最公开、公平、公正,最能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的交易方式。但很多政府部门确定由哪家拍卖行执槌,是采用招标的方式。这样,各家拍卖行为了取得拍卖委托,不惜以降低佣金收取标准的方法来竞争,有的拍卖行已经发展到不收佣金、只收包干费用的地步。在这一场场的竞标中,委托方充当了拍卖人的角色,而拍卖人却成了竞买人。角色的转换,让人感到拍卖行之间的激烈竞争程度的同时,也让人感到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也让拍卖人面对时下这种采用招标确定拍卖人的做法进行思索及应对。

拍卖企业作为中介机构,为委托人出卖物品以及竞买人竞得拍卖标的提供一系列服务,所以,委托人和买受人应当向拍卖人所付出的劳动支付一定的费用。佣金即为委托人和买受人向拍卖人支付的费用,所以佣金是拍卖企业最主要的收入。关于佣金的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56条、第57条两个条款专门作了明确规定。可见,拍卖企业收取佣金是有法可依的,不按规定收取佣金或大幅度降低佣金收取标准则是违法的。一个拍卖企业如果不收取佣金,就没有经济来源。一、两次少收恐怕还可抵挡一下,长期少收,怎能生存?于是,一些拍卖企业不择手段偷税漏税,或者吃差价、搞体外循环等等,恶性循环,什么不规范的事情就可能发生,这样既扰乱了市场,又损害了企业与行业形象,实在是弊大利小。

拍卖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其运作过程中必然也会有费用问题,如运输、收储、策划、宣传、广告、标的移交等费用,不收取佣金实在讲不过去。委托方在委托拍卖之前,出于公心,对拍卖企业进行一番选择本无可非议,但反之,则适得其反,不收取佣金的拍卖企业,它能把标的拍好吗?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吗?能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吗?作为委托方应该看到拍卖人同委托人是有着共同的目标,选择一个好的优秀的拍卖人才能实现标的价值最大化,才能真正实现其保值

增值。同时,委托人应看到实现价值最大化,绝大部分

的利益是委托人的,而佣金只占其微小的一小部分,委托人应当抱住“西瓜”,而不是拾了“芝麻”丢了“西瓜”。

一个地区的拍卖市场容量是有限的,没有一定数量的拍卖企业,形不成竞争和市场,容易形成官商习气,不会淋漓尽致地展现拍卖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但拍卖企业过多、过度也不是一件好事,平衡打破,竞争变成争斗。为了争一口饭吃,拍卖企业不是以质量求生存,而是采取降低佣金标准这种杀鸡取卵的方式,是十分可悲的,长此下去,对行业发展十分不利。拍卖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规范运作,采取联合经营,优势互补,变竞争为协作,自觉遵守行业自律。

拍卖业的生命线,一是守法,二是守信。只有牢牢抓住这两条,拍卖企业才能生存和不断发展。只有依法依规,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字当头,信誉第一,在当今充满竞争的市场中,才能有一席之地。诚实信用是建立企业信誉的重要保证,也是企业竞争取胜之本,拍卖企业只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刻苦钻研知识,熟练掌握各种技能、技巧,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内提素质,外树形象,维护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热情周到的优质服务,才能建立起企业良好信誉。俗话说:“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自古以来,企业信誉贵千金,信誉好,人们争相传颂,客户会不远千里而来,反之,则门可罗雀,企业就无生存之希望。

实事证明,拍卖市场竞争是正常的,它符合市场规律,拍卖企业要生存下去,必须从长计议,从依法依规,从规范运作,不断开拓市场做起。规范运作可以使你立于不败之地;而开拓市场,不断寻找新的增长点,可以使你永远蓬勃向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如果拍卖企业不在规范行为,优质服务,不在开拓市场寻找新的业态上下功夫,一味从降低佣金标准上做文章,可以说,首先被淘汰出局的应是这类拍卖企业。

    因此,拍卖企业资质的评定,不能单纯以拍卖成交额作为资质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应当把拍卖企业的综合实力作为资质评定的主要依据。拍卖企业降低佣金争取拍卖标的是不可取的,应靠规范运作,优质服务,联手经营,优势互补,携手协作,开拓市场,寻找新的增长点,并侧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林木资产等新的业态上下功夫,来增强实力,不断壮大发展,以实力赢得企业资质,共同维护拍卖业秩序和形象,促进我省拍卖业持续、健康、有序、稳步发展。

(作者单位:三明市沈东拍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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