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天津市某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委托拍卖的房产是办公用房,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使用权属于某企业所有。该整体房产已抵押银行贷款180万元,并做了他项权证,至今尚未还贷款。该银行已将该房产作为不良资产处置交付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但该交付情况未见文字材料。目前,该房产仍由某企业使用。近期,某企业决定采用拍卖方式出让该房产的使用权,原企业几名职工有意参加竞买该标的使用权。如竞买成功后,他们同意履行偿还债务义务;如抵押权人追偿前欠贷款也同意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问题:
该标的是向银行作了抵押的资产,并且委托拍卖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现有人竞买并同意履行偿还债务义务。如拍卖公司接受委托,会承担何种风险?
中拍协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的解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以下简称《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房地产拍卖在当前来说,是许多拍卖企业的主要业务,但房地产标的本身很容易产生权利瑕疵。实际操作中,经常有一些委托拍卖的房地产标的存在财产权利方面的瑕疵,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难以进行拍卖交易、完成过户。因此,建议拍卖企业不轻易接受那些法律关系不明朗、无法确权的房地产标的进行拍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精神,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物,但是为公平保护抵押人、抵押权人、受让人的权益,拍卖抵押物前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否则拍卖行为无效。
天津某集体所有制企业委托拍卖的房产曾于1996年向银行抵押贷款,并做了他项权证,至今贷款尚未归还,该房产已被银行作为不良资产处置。某企业如果打算采用拍卖方式出让该房产使用权,则必须及时通知并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该抵押房产的使用权是不能转让的。
三、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