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2006年2月24日,某拍卖公司在本地媒体上发布公告,定于3月9日上午10时拍卖4宗标的。公告发布后,有许多意向人来人来电向该公司咨询,部分竞买意向人还向该公司索取了拍卖公告和拍卖规则等相关资料。 3月9日上午9时45分,曾到访过该公司并与该公司有电话和短信联系的竞买人李某来该公司,要求参加本次竞买。按规定进场参加竞买需交纳10万元保证金,李某当即交纳了随身携带的3万元现金,并要求另7万元用转帐的方式支付。当时,该公司总经理就安排公司会计和竞买人李某银行转账,并强调他们快去快回。 10点快到了,外出转账的两人未回,拍卖师到会场对在场的所有人(包括此前报名的两位竞买人和委托人)明确说明:“因还有一位竞买人转账的保证金是否到账正在查询中,拍卖会将延时一会”,当时会场上无人对此提出异议。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