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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拍卖业良好法制环境的探讨

2006-10-30 00:00  588次点击

文本框: 福建省拍卖行    赖毅平
对建立拍卖业良好法制环境的探讨
法律的概念对于我们拍卖行业的极端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颁布和《拍卖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我们行业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使我们的行业在市场经济的激流险滩中得以发展和壮大。多年来的实践也越来越深刻的让我们认识到,严格依法经营和规范各项操作程序,是我们行业谨遵而不可懈怠的一条生命线。

但是,近年来的经营实践让我们有一种更为深刻的感受,就是我们现有法制环境的不完整性,即相对行业内部越来越严谨规范的操作经营来说,我们所处的外部法制环境却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使我们在工作中遇到很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和困难。这是我们今天在进行“法制建设与行业发展”的理论研讨,认真总结二十年来法制建设的经验,进一步提高行业的规范性的同时,加以认真对待和探讨的课题。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从市场和法制的角度去促进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有益的。

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则等对拍卖行为各方当事人和相关程序、特别是对委托人和委托程序全面规范和要求的缺失,包括各种公物的委托拍卖程序。现有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绝大多数的条款都是针对拍卖企业本身的,例如拍卖行业设立标准、拍卖的操作程序、运作规范及收费标准等等,而关于委托方、特别是委托程序的规范性条款却很少。拍卖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三方,拍卖运作的程序也包括委托程序、拍卖会组织程序和竞买程序,这些当事人和运作的环节是紧密关联、缺一不可的。因此如果在规范拍卖行为的时候,只针对其中某个或者某两个环节而忽略了其他环节,那么这种缺失势必导致在操作过程中缺乏全面的法律指导,使工作出现问题。

正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条文的规定,近年来委托方市场普遍自定规则,不仅转嫁了其自身操作风险性,对拍卖企业要求苛刻,同时导致拍卖行业利润率大大降低,风险加大,生存和发展空间受限。更重要的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些不对等的规则导致了委托与受托双方的法律关系的不对等,这与我国现行法律所遵循的公平原则不相符,长此下去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的。

为了应对委托方日益苛刻的委托条件和同行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各拍卖企业不得不采用各种方式以保证在市场中的份额,这些方式中有些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则甚至是不正当竞争。这种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不能不说是我们行业法制建设的缺憾。鉴于此,本人认为,在加大企业自身行为规范的同时,拍卖行业应当积极呼吁建立和完善良好、规范的外部法制环境,用更完善的制度和统一的规则去弥补法制建设中的不足,使行业有一个更加公平、和谐和安全的经营环境与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