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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诚信是金”之树扎根拍卖土壤

2006-10-30 00:00  354次点击

让“诚信是金”之树扎根拍卖土壤 


中国拍卖自1986年扎根以来,在探索中发展了20多年,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市场化,其属称也随之由传统的特殊行业——拍卖机构逐步定性为现在的服务组织——拍卖企业,本质定位于中介。因此,信誉,乃拍卖企业的生命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然而,由于中国拍卖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拍卖链条上存在种种的不成熟因素,导致“三公一诚”原则在现实拍卖中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出现了玩“猫腻”、徇私舞弊的龌龊之举:最近,广州市某拍卖行“内定”标的“花落谁家”、以200万元双倍返还意向人竞买保证金游说其放弃竞买一事见诸报端,顿时被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这种玩猫腻的做法,无疑与拍卖的最初宗旨是相悖的,亵渎了拍卖的真正意义!就目前国内拍卖标的来源主要依赖于法院和银行的现状来看,如果不尽快扭转这种现象,将会使本就不成熟的拍卖市场陷入巨大的危机之中;而拍卖行一旦成为牟取私利的工具,损害的将是社会的公信力!  

从上面的个案中可以看出“诚信”分量的轻重!在诱人利益面前变“诚信”为“诚心”的做法,在目前国内的拍卖活动中肯定不是个例,但决不是泛例——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率先将诚信经营理念在拍卖市场推广应用,为建立国内拍卖市场发展新秩序贡献一份力量!  

走进苏富比公司,映入眼帘的是著名书画家李行百先生题写的匾:“诚信是金” !这是大师对公司寄予的厚望,也是公司的经营理念,更是苏富比业务活动开展的行为准则:2005年10月30日,苏富比将位于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某大厦以1500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根据买受人与公司事先签订的竞买协议,买受人需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比例支付成交价款,但其在约定时间内迟迟不能足额到位款项,苏富比不但没有追究其违约责任、没收其10%的竞买保证金,反而更多的是替买受方考虑,积极和委托方沟通,讲明实际情况,做其思想工作,请求延长还款期限,尽量争取还款时间的有利条件。但买受人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在延长的期限内依然没有全款到帐,但这时公司帐户上已有610万元成交价款。按相关规定,公司因其违约有权没收这610万元,但苏富比没有在充满诱惑的巨大利益面前“心动”,而是坚持“诚信是金”的经营原则,本着“客户即衣食父母”的市场理念,再次积极出面和委托方协调,……此事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即将到手的610万元有谁愿意“放手”呢?答案是:苏富比!然而,这在苏富比并不仅仅是个例——苏富比原定2005年12月30日拍卖位于成都市均隆街某商住房产,之前经过精心策划推广、并在《金融投资报》、《四川经济日报》、《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天府早报》、《成都晚报》等六家主流媒体先后公告26次之多,多家意向人有浓厚的竞买兴趣、并交纳了保证金。然而,就在大家期待的成功拍卖之日到来的前两天,委托人由于其单方原因撤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可以在拍卖前撤标。委托人撤标的,应当支付拍卖人为此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同时本着友好的原则,经过协商,最终使双方的损失降到了最低;同时,考虑到竞买人的时间成本,第一时间在《华西都市报》、《成都商报》等媒介头版发布向各位竞买人的致歉公告,同时灵活运用“二十九条”,公告赔偿各位竞买人10%的损失……事实胜于雄辩,苏富比真正将“诚信”量化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