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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拍协《关于对国家公务员获得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注销的通知》的函

2009-05-13 00:00  3392次点击

各拍卖企业:
    现将中拍协《关于对国家公务员获得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注销的通知》(中拍协[2009] 1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拍卖企业对注册在本公司的拍卖师的专、兼职情况予以核实、登记。如是兼职拍卖师,请注明其任职单位,并在5月30日前报省拍协秘书处。省拍协将按中拍协(中拍协[2009] 17号)文的通知要求如实上报。
附:关于对国家公务员获得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注销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

关于对国家公务员获得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予以注销的通知
中拍协[2009] 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有关拍卖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款:“公务人员不得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禁止性规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三届七次理事会审议决定:对现在编国家公务员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注销,持证人员不得再主持拍卖活动,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管理部存档。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根据通知精神,对本辖区公务员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予以核实登记,并于5月30日前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今后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国家公务员以拍卖企业员工身份报名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有违反者,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