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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草案)》提请审议拍卖企业须承担预防监控义务

2006-09-04 00:00  854次点击

 

4月2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采用转换、转让、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使其犯罪所得表现为合法化的行为。

在这份法律草案中,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首次被确定为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

鉴于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反洗钱法(草案)》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反洗钱法(草案)》特别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

《反洗钱法(草案)》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

除金融机构外,房地产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

《反洗钱法(草案)》提出,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还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