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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拍卖企业将评定信用等级

2006-09-04 00:00  391次点击

为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高服务水平,省经贸委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福建省拍卖企业信用分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使《规定》制定的更加科学合理,省经贸委商业发展与市场建设处日前已将《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和省拍卖收藏协会征求意见。

一、《规定》意见稿中所称的信用分级,是指拍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企业取得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对其信用情况所作的动态综合评价。

二、拍卖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照具备的条件和经营信用表现,将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90-100分;

B级:80-89分;

C级:60-79分:

D级:60分以下。

三、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保持行政许可要求的基本条件的情况:

1、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的设立条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