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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建筑物附带未过户划拨土地

2006-09-04 00:00  561次点击

案由辽宁名成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接受中国工商银行葫芦岛分行的委托,拍卖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南段办公楼3座,其中原燃料公司办公楼买受人于2005年11月2日对拍卖人及委托人提起诉讼,该案已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诉讼标的的办公大楼,权属有法院调解书、土地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无房产证。

1997年,葫芦岛工商银行与葫芦岛市燃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燃料公司以其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2000年,在法院调解下,达成抵债协议,用燃料公司办公楼及院内土地抵偿债务,其中办公楼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土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达成协议至拍卖期间,工商银行对标的未做实物接收,对土地证也未做过户,土地使用证所载土地使用者仍然是燃料公司。

接受委托后,拍卖人进行了权属审查,认为工行具有该标的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虽然未过户,但只能作为权属瑕疵。因此,拍卖人将其列入拍卖标的,由于土地证有瑕疵,所在拍卖目录中标的名称为“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南段办公楼(原燃料公司)”,未列土地。手续中注明“调解书、土地证”。在展示期间,拍卖人又做出了《特别提示》,明确提示“本次拍卖所有房屋及土地产权证明均不是工商银行名下……”。 

2004年12月22日,拍卖会如期依法按程序举行,自然人谭久刚竞得该标的,并履行了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款义务。

2005年9月、10月,买受人以葫芦岛宏达钼业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为谭久刚)的名义两次向拍卖人发函,提出权属问题。这期间,拍卖人积极与之协调,并与委托方多次协商,争取由委托人出面协调土地部门妥善处理土地权属问题。就在工行努力办理期间,宏达公司于2005年11月2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拍卖无效。

对此,拍卖人的答辩意见为,拍卖活动从接受委托、权属审查、工商备案、拍卖公告、拍卖展示及拍卖会举办程序均合法,产权虽有瑕疵,但并不影响处分权,而且拍卖人拍卖的标的为办公楼即建筑物本身,并未列土地项目,对瑕疵也作了充分的说明和提示,因此买受人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该案比较谨慎,因为在金融机构和资产公司提供拍卖服务过程中,此类标的甚多,虽然到目前为止只此一例诉讼,但诉讼结果影响重大,故准备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又因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深入接触过拍卖案件,因此对拍卖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不是非常了解,在委托人提供的标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未办理过户、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