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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陕西信达拍卖有限公司的复函

2006-06-20 00:00  423次点击

陕西信达拍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因竞买人未交足竞买保证金而拒绝其参加拍卖会是否合理一事的请示报告》收悉。函中反映的因你公司拒绝未能按时交纳足额保证金竞买申请人成为竞买人,而被有关方面宣布拍卖无效的问题,在以前的拍卖案例中未曾出现过,引起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的高度重视。我们根据你公司提供资料及请求事项,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在拍卖实践中,为防止竞买人恶意竞买或者竞买成功后发生违约行为,拍卖人往往根据竞买人的信用情况对其收取一定数量的“竞买保证金”。这种保证金是对竞买人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的救济行为,表现为竞买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参与竞买并遵守《拍卖规则》和各种竞买规定的担保,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竞买人买受后出现违约行为,是拍卖人的一种自我保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中,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时,可以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自愿为民事法律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当前,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无关于“竞买保证金”的具体规定。这种保证金属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内容。这种约定由拍卖人与竞买人缔结,法律承认这种约定的有效性。

三、你公司在2004年11月23日的《拍卖公告》中明确发出“凡有意竞买者,请于拍卖日前咨询、考察标的,并持有效身份证件交纳人民币100万元的竞买保证金,在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要约邀请。凡接受邀请,向你公司发出要约的,都应该受上述意思表示的约束。即:交纳约定的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要想成为本次拍卖活动竞购拍卖标的竞买人,就应该交纳100万元的竞买保证金。

四、在任意拍卖中,竞买保证金是由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约定的,应该由组织实施拍卖活动的拍卖人收取。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组织拍卖活动、实施竞买程序中,委托人与竞买人之间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因此,委托人不具备向竞买人收取竞买保证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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