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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达州市聚龙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函

2006-06-19 00:00  331次点击

达州市聚龙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的请示函收悉。函中反映你公司一次拍卖会的买受人的合伙人以“代位权”为原告将你公司及委托人告上法庭的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为此,我们专门邀请了国内有关拍卖法律与诉讼法律方面的专家,对你公司请示函中反映的问题做了认真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你们提供资料,你公司是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你公司接受当地破产企业清算小组委托,所进行的达县意源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资产拍卖,是合法的市场行为。本次拍卖活动中,你公司从接受委托、发布公告、进行展示到组织拍卖,都严格按照《拍卖法》规定程序进行,其拍卖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由此,你公司与原买受人约定的因拍卖产生的保证金与违约金问题,应当要求原买受人按照你们双方在原拍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办理。

二、根据《拍卖法》第32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规定,达县建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并按规定办理了有关的竞买手续,成为本次拍卖会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合法的竞买人。该竞买人在竞买前没有声明是与其它方合作竞买的,应当认定本竞买是竞买人独立的行使其民事权利。

竞买人的资金来源是竞买人自身的债务问题,是竞买人与他人的合同关系,与拍卖活动本身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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