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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车拍卖中有关税收问题的专题报告

2006-06-19 00:00  498次点击

市经委、市税务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510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施行对于加强二手车交易和车籍管理、完善二手车流通体制、促进拍卖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期,我们接到许多从事二手车拍卖企业的反映:提出在实施《二手车统一发票》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有

 

关税收政策,以便操作。为此,特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如下:

一、有关明确拍卖企业中介机构的地位和属性问题

《管理办法》明确了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其中《管理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规定: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根据以上定义,拍卖企业与二手车经纪的性质应该是一致的,都是以收取佣金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其属性是通过拍卖的居间行为,促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成交而从事的中介活动。据此,拍卖企业应以取得拍卖佣金为纳税基数,征收营业税。

二、有关明确二手车拍卖缴税主体人的问题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直接交易或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统一发票,但办法并没明确纳税主体,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