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拍卖行的实际业务操作中,经常看到有的拍卖公司在拍卖网站或本公司网站发布拍卖公告,这样做是否符合《拍卖法》的规定?是否有效?
答:《拍卖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第五条规定:“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第二条规定:“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因此,就目前而言,大多说网站仅被相关管理部门界定为传播机构,而不是正式的新闻媒介。拍卖公司网站或本公司网站基本不具备前述“互联网出版机构”的资格,不能被认定为是新闻媒介,不能作为发布拍卖公告的合法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