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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资产拍卖若干问题思考

2005-10-11 00:00  501次点击

福建省贸易信托拍卖行 薛爱玲 陈家峒

债权资产拍卖若干问题思考

福建省贸易信托拍卖行 薛爱玲 陈家峒

 

债权资产拍卖是法律意义上权利转让的一种形式。所谓债权,可以简单地表述为请求特定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债权资产拍卖的标的物不直接体现为任何物质资料和无形资产,而是对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偿还债务这种权利的竞价转让。因此,债权资产拍卖,竞买人只是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债权权利,并不等于当然得到实物。债权取得后,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得以实现。实际拍卖中,债权资产拍卖所涉及的问题较实物拍卖更为复杂。准确理解债权资产拍卖相关问题,有助于拍卖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拍卖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一、关于债权受让主体的限制。目前法律、相关金融法规(特别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未对债权转让业务中的受让人资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在国内债权转让业务框架下,机构作为受让人主体并无异议,但是自然人能否成为受让人主体来购买金融不良债权,一直争议不断。200110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不良债权可以向外国、港澳台投资者转让。”结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包含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根据WTO国民待遇基本原则,境内外投资者应当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境内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均应当可以成为不良资产受让的主体。但实际拍卖中,资产公司一般要求,自然人不得作为含有自然人的债权包或自然人债权的受让主体。因此在拍卖债权包时,要认真审查债权包中是否含有自然人,并及时向竞买人说明有关法规与政策的规定。

第二、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债权人的限制,是权利转让的前提,债权人必须尽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