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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实现

2005-10-11 00:00  485次点击

拍卖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实现

 

三明市天立拍卖有限公司  李贵祯

 

2005年某月,我公司接受某产权单位的委托,拟对其所有的25间店面进行公开拍卖。接受委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我公司协助委托人将标的欲拍卖的情况告知了每个店面的承租人,同时对每个店面的租赁情况进行了解,发现租赁情况存在三种形式:

1、有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尚未到期。

2、有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已到期,委托人已通知承租人搬迁,但承租人尚未搬迁。

3、未签订租赁合同,但委托人己通知承租人因店面要公开拍卖要求其搬迁,但承租人尚未搬迁。

在尚未搬迁的承租人的有二种情况:

1、拟参加竞买,同时也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要求。

2、不参加竞买,拟向拍卖后的买受人协商继续承租。

为了确保拍卖的顺利实施,我公司会同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拍卖特别规定。

我们在竞买须知中规定:

1、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尚未到期的店面,承租人若参加竞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