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元拍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10.29”拍卖程序是否合法有效的咨询请示函》收悉。你公司反映的买受人在竞买时做出错误判断,在买受后以种种借口违约,不按期支付成交价款,且以拍卖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拍卖人返还其竞买保证金的问题,近来在我国拍卖业常有出现,这一现象已经构成恶意竞买,对拍卖业危害很大,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对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你公司接受海南中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洋浦博科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海南博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进行拍卖,程序合法,实施恰当,拍卖有效。
二、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已在竞买协议中声明对该标的物的瑕疵不予担保,明确指出海南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三亚市河东区月川大街综合用地的使用权,存在被三亚市政府拟无偿收回的瑕疵,及该土地买受后清场工作由买受人负责。上述瑕疵声明已经在竞买协议中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了明示。可以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买受人同时与你方约定应当在2003年11月7日前将90%的拍卖款转入你公司指定的帐户,剩余款项在股权变更办妥后三日内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买受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成交拍卖价款,其竞买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返回。现买受人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已经构成违约,你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对其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买受人在买受后未经你公司同意,直接与委托方交易,因此给你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对此你公司也可以持委托方的委托合同追究委托方和买受人的相应责任。你公司可以据此告诉到有关人民法院,提出你们的合理主张,相信一定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理解与支持。
专此复函。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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