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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六安市消费协会的复函

2005-07-21 00:00  697次点击

 

六安市消费者协会:

贵会《关于消费者张其耘对六安市通宝拍卖公司投诉的查询函》收悉,函中查询的问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我会特别邀请了国内研究《合同法》与《拍卖法》的专家学者,就贵会函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会商,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拍卖法》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规定,贵会函中查询的“在委托方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拍卖公司根据回迁协议将此房作为标的物拍卖”的行为并不违法。

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的标的物可以是具体的物品,也可以是财产权利,正在开发建设中的房产以及预期房产,均属于财产权利,只要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均可委托拍卖人拍卖。当前在我国的房屋买卖中所谓的“期房”、在建房,甚至“烂尾楼”等均可以通过拍卖实现转移。但上述房地产在拍卖后,委托人和买受人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贵会函中查询,六安市通宝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中标明“兴美花园门面房约48平方米,6500元/平方米(送二楼)”,是否以单位面积计价;而该拍卖公司出据的拍品目录中标明“兴美花园门面房,约48平方米(送二楼)房屋面积以实t物为准,起拍价31.2万元”,是否以套计价。实际上,上述两种表述均不能说明该标的物实际的计价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拍卖公告”和“拍卖目录”属于向不特定的群体做出的普遍意义的要约邀请,而拍卖的竞价行为是特定的竞买人之间的要约表示和拍卖人的承诺表示。在拍卖中实际竞价的方式才是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依据。如果在拍卖竞价中以每平方米的价格竞价基准,则该拍卖的结果应当以单位面积进行计算;如果在拍卖中是以该建筑物整体价格作为竞价基准,该拍卖的结果应当与建筑物的整体形式(套或者栋)进行计算。拍卖中的竞价形式可以通过拍卖笔录进行了解。

三、贵会来函所称“根据六安市通宝拍卖公司所提供的“委托拍卖合同”第一条中所列相关条款,是否表明委托人是以单位面积计价来进行委托拍卖的,但该拍卖公司在拍卖时是以套计价进行竞拍,(无书面说明,拍卖公司称有口头协议),是否违背委托人的真实意思的表达”。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被另一方曲解、违背,或者误解,应当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动提出。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不应当代为提出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表示。六安市通宝拍卖公司是否违背了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应当由委托人提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规范拍卖行为的特别法,在处理与拍卖有关的纠纷中,应当优先适用拍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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