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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回拍卖委托 费用由谁支付

2005-07-21 00:00  527次点击

 

《拍卖法》规定,委托人可以在拍卖前撤回拍卖委托。但是麻烦出在拍卖行与竞买人之间,拍卖行与竞买人并非在拍卖前一瞬间才签订合约,而是在公告后至拍卖前这七天内签订合约。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后,双方的竞拍和约即开始生效。此后若拍卖行停止拍卖规定的拍品,竞买人有权诉拍卖人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竞买人交纳保证金日至拍卖日期间,拍卖程序就隐藏着一个时间交叠的问题,一旦委托人撤回委托,在这段时间里各方产生的费用由谁支付?

法院撤回委托后导致拍卖行麻烦不断

例如某法院委托某拍卖行拍卖某小区房产,拍卖保留价3000万元,拍卖行预收意向竞买人保证金300万元。公告登出日至拍卖会当天上午,拍卖行共收到了7家交付的保证金共计2100万元。但在开拍前半个小时,因为法院撤回委托,使拍卖会无法进行,已经到场的竞买人立刻大哗,不准拍卖行工作人员离开,甚至动手打人,要求拍卖行加倍赔偿。当时意向竞买人提出的理由如下:一、竞买前进行了大量考察工作,费时费力:二、其中有两家意向竞买人董事会专门召集国外董事专程回国实地考察研究,产生了交通费用;三、有的公司是从银行贷款产生了调动资金费用。此事发生后,该拍卖行抽出大量人力物力做各家竞买人的工作,将近一年的时间事件才平息下来。又有一例,某拍卖行拍卖一块土地,一家公司立即将3000万元款项打到该拍卖行,另一家公司也调动了3000万元资金欲参加竞拍。两家公司均志在必得。而拍卖行在拍卖准备工作中也产生了大量的宣传广告费用。但在拍卖会前,法院突然撤回了拍卖委托,致使拍卖行不仅浪费了资金还必须处理自己与两家竟买人的纠纷。

这种现象其实是许多拍卖行遭遇的常事。事实上,这种问题的解决并非无法可依。《拍卖法》第之29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此条款在规定可以撤回标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费用的支付问题。那么,在实际操作中,为什么拍卖行还是会遇到麻烦呢?

法院支付符合《拍卖法》却不合理

1999年开始,国务院就发文要求法院加强执法力度。法院加强执法工作的相当部分是通过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扣押后的拍卖来实现的。一旦债务人无力还债或拒不还债,法院有权扣押其财产进行拍卖。当法院对债务人实行强制的警告:再不还债,财产就要拍卖了!这种方式产生了一定的效果,相当部分债务人在财产被扣押后;立即还清了债务,索回了扣押品。于是法院立即向拍卖行撤回了拍卖委托。所以,现实中拍卖行遭遇的撤单中,法院的撤单占了较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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