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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机制应在国资改革中起作用

2005-07-21 00:00  447次点击

 

拍卖机制设计的独立性和透明性应当得到保证,否则就容易出现某些利益集团从内部或者外部操纵拍卖的情形。

中国国有资产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引入拍卖机制。

政府在应用拍卖机制处理国有资产时,首先要明确几个基本问题,主要是要出售什么样的资产、通过拍卖要达到什么目标,等等。政府在拍卖国有资产时往往是多目标的,如要保证原有国有企业雇员的就业,要考虑收入分配效应,这些考虑将对拍卖的设计产生重大影响。

另一个值得深究但往往被想当然的问题是,把什么放人你要拍卖的资产包?实物资产可能被分割或者合并出售,而非实物资产可能和实物资产一并出售,或者单独出售。例如要拍卖一家电厂,如何处理电厂和客户的长期供电合约?这实际上是资产的一部分。在设计拍卖机制时,要考虑潜在客户的需求和投标的目的,还要考虑对产业组织的影响,例如,出售垄断或者寡头企业,是否会促进竞争和监管?

在现实中,拍卖设计的焦点是其公平性。中国显然不想重蹈前苏联和某些中东欧国家私有化过程的覆辙。拍卖往往被视为是一个促进公平性的途径,但是拍卖方式就其本身而言,并不一定会提高公平性或者公正性,因为它的机制设计很容易被操纵或扭曲。

在设计拍卖的时候,应当把各种因素都考虑进去,尽可能消除公平和效率的扭曲。操纵或扭曲很容易被技术细节掩盖,或者在貌似公正透明的外衣下操作。政府进行资产拍卖时往往有多个目标,加之行政方面的问责问题,里面有很多空子可钻。在很多国家的经验里都看得到被扭曲的拍卖的影子。

拍卖的漏洞有两方面:技术上的和人为操纵的。

技术漏洞之一是造成投标者的隐性合谋。比如,竞争者数目小于标的数目时,投标者勾结的可能性就会增大;技术漏洞之二是拍卖程序的设计。如果竞争者数目过少,标的是要分开拍卖,还是捆绑起来拍卖?通过序贯拍卖,把标的先后分割出售,可能会提高拍卖收入并降低勾结的可能性;技术漏洞之三是最终成交价格过高造成拍卖流产,拍卖最终成交价格取决于各方对其价值评估,成交价格可能会由于各方所认定的“共同价值”过高而偏离竞争性均衡。获得标的的竞争者可能会出现现金流问题,或者银行认为这一标的的信贷价值低于成交价格,最后导致得到标的的竞争者却陷入破产。这就是典型的“胜者的诅咒”的情形。设计拍卖时,应当通过资质审查和对竞争者交入场费和定金的要求来避免这种无效拍卖。

人为的操纵一个例子是,拍卖的主持者可以让资质审查的标准符合特定投标者的特征,通过技术标准、期限要求等手段,可以排挤或恫吓其他竞争者。拍卖过程也可能被操纵。墨西哥有过这样的例子:一个标的被分成两部分,这两部分可以捆绑在一起拍卖,可以分开拍卖;捆绑拍卖的价格高于分开拍卖的价格之和,这样可以吓走其他企业,然后留下一个,然而这家企却是以较低的(分开拍卖)价格获得的标的。

无论如何,拍卖机制设计的独立性和透明性应当得到保证,否则就容易出现某些利益集团从内部或者外部操纵拍卖的情形。要避免拍卖的扭曲,关键问题不仅是拍卖设计本身,而且要有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