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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知:采用拍卖方式,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企资产流失

2005-06-13 00:00  531次点击

    2005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知》(法)[2005]32号)。通知要求,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对金融不良债权和相关财产进行评估、审计的,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并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进行,要对评估、审计程序和结果进行严格审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时,要尽可能采取由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的方式,最大限度回收金融债权。